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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偵字第3894號、毒偵字第91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偵字第4128號、106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罪嫌不足、及被告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389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1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105年度偵字第4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因罪嫌不足,及被告於105年11月30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389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1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105年度偵字第4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而其前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後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即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此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18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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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保管字號 │鑑定報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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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基安非他命7 │105年度安保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6月22日濫│
│ │包(含包裝袋7 │第207號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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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洛因1包(含 │105年度保管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6月22日濫│
│ │包裝袋1只) │第1061號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 │ │ │
│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0│104年度安保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7月10日濫│
│ │包(含包裝袋10│第179號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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