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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壹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育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件。
而被告於105年11月2日上午4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2.36公克,檢驗後淨重2.11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4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 2.111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44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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