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單聲沒,94,2017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駿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4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303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以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案件,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白承認,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各1份及採證照片2幀等在卷可稽,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03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後確認無誤。

(二)查扣案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又自被告住所搜索而得,足認該扣案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

從而,聲請人就該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