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嘉簡,591,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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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浤(原名林煒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子浤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於民國105 年11月27日凌晨1 時許,在嘉義市友愛路上歌神KTV 附近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600 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MDMA成分之米白色粉末1 包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斯時起持有之。

嗣於105 年11月29日晚間9 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 至6 頁,毒偵卷第40至41頁),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1 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檢出MDMA成分,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蒐證照片10張(見警卷第9 至11、19至23頁,毒偵卷第50頁)各1 份在卷可佐。

是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又本件被告持有MDMA之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人之生命、身體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進而危害社會安全,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仍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助長毒品之泛濫並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且前已有毒品案件之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殊非可取。

惟念被告本件持有數量尚微,且動機係為己用,犯罪情節尚輕,與所生危害程度非鉅,犯後自白,態度尚佳,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在學、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工(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1 包,經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確檢出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0頁)在卷可資,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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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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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MDMA1 包│1、驗前淨重0.377 公克,驗餘淨重0.368 公克。 │
│    │(含包裝袋1 只,米│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白色粉末)        │   見毒偵卷第5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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