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嘉簡,594,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蓄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拾日內補正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關於被告所涉賭博罪嫌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蓄慶可預見犯罪集團之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予不相識之成年人使用,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轉帳匯款之虞,竟基於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作為賭博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上旬,在嘉義市興業西路,因向不詳地下錢莊業者借款而交付質押其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含密碼。

嗣輾轉由不詳賭博網站成員取得後,即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將上開帳戶作為賭客匯入賭金用以下注之用。

該賭博網站經營之方式係由不特定賭客先上網登入一般人均可登入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http://win58888.com),申請加入會員並存入賭金後下注,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予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聚眾賭博而牟利。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賭博罪嫌、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幫助提供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幫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並以被告之自白、九州娛樂城會員中心存款專區頁面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惟依卷附九州娛樂城會員中心存款專區頁面資料所示,固以被告所申設之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賭客下注之匯款帳戶,然據此尚無從逕認賭客確已下注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亦即該帳戶是否確已成為幫助經營賭博網站者從事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之工具,尚有疑義。

又經本院電詢承辦員警表示相關賭客業經移送,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存卷可考,則此部分賭客筆錄之相關資料並非無從調查,用以稽核被告上開帳戶內之各項匯款性質。

是依目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涉幫助賭博、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可能。

爰依前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