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嘉簡附民,2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韓宗霖
被 告 賈耀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韓宗霖對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62號,被告賈耀德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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