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提,7,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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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提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曾舜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曾舜祥並解返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阿里山派出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舜祥自承於民國106年5月12日上午6時許,因其在阿里山公路94KM自來水廠內,遭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阿里山派出所員警劉慶瑞盤查,並於其所在不遠處,其借給友人之車輛上查獲贓木,因而遭警方以違反森林法竊盜之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等情,業經執行員警劉慶瑞到庭陳述綦詳,及證人即嘉義林區管理處阿里山工作站技術士陳開明陳稱扣案贓木確屬嘉義林區管理處大埔事業區第209林班地所有之臺灣扁柏木等節證述在卷,是警員認聲請人涉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屬現行犯而予以逮捕、拘禁,經核其程序尚無違誤。

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即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阿里山派出所。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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