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易,275,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美晴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林○○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4年3月間某日起至105年5月間某日止,在臺南市新營區「溫莎堡汽車旅館」及臺南市新營區某不詳旅館,接續與林○○為性行為約20餘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即林○○之妻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