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凱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2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公訴人以本件與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20 號審理中之被告柯凱元所犯竊盜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097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
惟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20 號案件(下稱「前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改分簡易程序案件,並於同年月21日以106 年度朴簡字第134 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在卷可稽。
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6 年4 月27日以嘉檢珍往106 偵2801字第11860 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章之上開函文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
是公訴人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801號追加起訴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