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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543 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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