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易,38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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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輝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謝輝敏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嘉生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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