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易,49,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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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許景松業於民國106年4月3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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