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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鄧雅方
告訴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黃咏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簡上字第3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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