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聲,300,2017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業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業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業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