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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沛慈(原名王麗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沛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沛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8 月7 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3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7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 月3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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