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美玲前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2月8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