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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佳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
是如附表所示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書1份在卷可查,另受刑人如附表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則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上開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應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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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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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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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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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4日 │104年11月13日 │105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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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40│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40│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1│
│ │、141號 │、141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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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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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朴簡字第89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89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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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3月28日 │105年3月28日 │1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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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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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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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朴簡字第89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89號 │105年度朴簡字第191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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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6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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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47號卷定應執行有期徒│
│備 註│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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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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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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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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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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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 │ │ │
│ │1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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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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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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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33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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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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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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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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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33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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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12月2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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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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