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聲,323,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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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崧所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崧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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