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耀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耀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係指法律之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後者則要求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秩序理念之所在。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耀宗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14日之前,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從而,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本院先前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1日至105年1│105年9月3日 │105年9月20日 │
│ │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298號 │第7628、8117、8123號│第7628、8117、8123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
│ ├────┼──────────┼──────────┼──────────┤
│ │判 決│105年11月14日 │106年2月24日 │106年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1日 │105年10月1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7628、8117、8123號│第7628、8117、8123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 │
│ ├────┼──────────┼──────────┼──────────┤
│ │判決日期│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20日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 │
│ ├────┼──────────┼──────────┼──────────┤
│ │判 決│106年2月24日 │106年2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