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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乙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乙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何乙生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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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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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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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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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11.25 │105.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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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635號 │速偵字第202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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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朴交簡字 │106年度朴交簡字 │ │
│實│ │第11號 │第2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1.05 │106.0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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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朴交簡字 │106年度朴交簡字 │ │
│判│ │第11號 │第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6.01.20 │106.0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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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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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530號 │執字第1107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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