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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益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益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益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蔡益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24號、第530號、第73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淳詒
附表:受刑人蔡益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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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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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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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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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8月21日 │ 105年07月02日 │ 10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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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23號 │字第1174號 │字第18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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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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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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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105年度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訴字第736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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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30日 │ 105年12月06日 │ 1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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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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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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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24號 │105年度訴字第530號 │105年度訴字第736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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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1月04日 │ 106年01月05日 │ 106年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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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347號 │第697號 │第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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