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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崔俊忠
具 保 人 沈塘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字第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塘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崔俊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沈塘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法警103 年3 月17日報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揭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507 號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等情,有相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 月25日南檢文子105 執助1122字第6193號函、應到日期為105 年12月27日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6年1 月1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60021454號函、拘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2 月2 日通知、應到日期為106 年2 月22日送達證書,及受刑人、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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