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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 人 楊耿和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5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耿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楊耿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耿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後,由具保人即被告楊耿和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卷第24頁)在卷可稽。
該案嗣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346、13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5128號指揮執行時,被告楊耿和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2月8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060000730號函暨報告書影本、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06年2月13日嘉民警偵字第10600004108號函及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被告楊耿和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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