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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詩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詩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詩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41 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至15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5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至4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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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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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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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9月 │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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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3月20日上午8時│104年10月29日下午4時│104年11月27日晚間6時│
│ │許 │許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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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0號 │字第180號 │字第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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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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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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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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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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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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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11月22日 │ 105年11月22日 │ 105年1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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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84號 │
│ │字第5384號 │ │
│ │②編號1經106年度聲字│ │
│ │第175號裁定更定其刑 │ │
│ │為有期徒刑3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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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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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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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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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1月下旬 │105年01月13日18時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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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0號 │字第180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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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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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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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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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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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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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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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11月22日 │ 105年11月22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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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第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 │
│ │5384號 │第53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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