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宗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宗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輝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宗輝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898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7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 │ │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8月31日 │105年02月09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6423號 │第6679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98 │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 │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30日 │ 106年02月24日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98 │106年度簡上字第25號 │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6年01月24日 │ 106年02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