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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峻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峻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峻誠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拘役80日及附表編號3至6所定之應執行拘役90日之總和。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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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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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毀棄損壞 │ 毀棄損壞 │ 毀棄損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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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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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5月11日 │ 105年05月12日 │ 105年04月2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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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43號 │第4243號 │第4796號、493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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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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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
│事實審│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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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9日 │ 105年7月29日 │ 105年12月30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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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967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5年08月22日 │ 105年08月22日 │ 106年02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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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795號(編號1-2號)嘉義│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
│備 註│地院105年度嘉簡字第96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第1050號( 編號3-6 號│
│ │) (已執畢) │嘉義地院105 年度嘉簡│
│ │ │字第1869號判決應執行│
│ │ │拘役90日) ( 待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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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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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毀棄損壞 │ 毀棄損壞 │ 毀棄損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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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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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05月05日 │ 105年05月11日 │ 105年05月2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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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796號、4937號 │第4796號、4937號 │第4796號、493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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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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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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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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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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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2月11日 │ 106年02月11日 │ 106年02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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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50號(編號3-6號嘉義地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869│
│備 註│號判決應執行拘役90日)(待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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