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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博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博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博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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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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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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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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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10日 │105 年6 月3 日 │105 年8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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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19號 │字第1283號 │第18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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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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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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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537 號│105 年度訴字第568 號│106 年度訴字第40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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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10月31日 │105 年10月31日 │106 年2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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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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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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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537 號│105 年度訴字第568 號│106 年度訴字第40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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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 年11月22日 │105 年11月22日 │106 年3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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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5088、5356號 │嘉義地檢106 年度執字│
│備 註│(已經嘉義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55 號裁定應│第1542號 │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嘉義地檢以106 年度│ │
│ │ 執更字第265 號執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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