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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舜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4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舜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舜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見卷第7-9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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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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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1.31 │103.11.26 │103.11.3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 │嘉義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24、3301號 │字第2263號 │字第2263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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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港簡字第99 │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7.24 │104.07.31 │104.07.31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港簡字第99 │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8.17 │104.08.24 │104.08.24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雲林地檢104年度執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2249號、雲林地│字第3564號、嘉義地│字第3564號、嘉義地│
│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
│ │85號、雲林地檢105 │123號、雲林地檢105│123號、雲林地檢105│
│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
│ │(編號1至8號經聲請│(編號1至8號經聲請│(編號1至8號經聲請│
│ │定刑,經裁定應執行│定刑,經裁定應執行│定刑,經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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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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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12.04晚間7時30│103.12.05晚間11時 │103.12.11晚間8時許│
│ │分至103.12.05上午8│至103.12.06晚間9時│至103.12.12上午8時│
│ │時間某時 │30分許間某時 │許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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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偵字第 │嘉義地檢104偵字第 │嘉義地檢104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263號 │2263號 │2263號 │
│ │ │ │ │
│ │ │ │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7.31 │104.07.31 │104.07.31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8.24 │104.08.24 │104.08.24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3564號、嘉義地│字第3564號、嘉義地│字第3564號、嘉義地│
│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
│ │123號、雲林地檢105│123號、雲林地檢105│123號、雲林地檢105│
│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
│ │(編號1至8號經聲請│(編號1至8號經聲請│(編號1至8號經聲請│
│ │定刑,經裁定應執行│定刑,經裁定應執行│定刑,經裁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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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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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恐嚇取財得利 │
│ │ │備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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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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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12.15 │104.05.13 │103.10月間某日3次 │
│ │ │ │103.11月間某日2次 │
│ │ │ │103.12月間某日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偵字 │雲林地檢104年偵字 │嘉義地檢104年少連 │
│年 度 案 號│第2263號 │第4406號 │偵字第9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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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港簡字第124│104年度易字第607號│
│實│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7.31 │104.11.30 │105.09.29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575號│104年度港簡字第124│104年度易字第607號│
│判│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8.24 │104.12.30 │105.10.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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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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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雲林地檢105年度執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3564號、嘉義地│字第259號、雲林地 │字第4754號、雲林地│
│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檢105年度執緝字第 │檢105年度執助字第 │
│ │123號、雲林地檢105│82號、雲林地檢105 │725號(編號9至10號│
│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年度執更字第381號 │經聲請定刑,經裁定│
│ │(編號1至8號經聲請│(編號1至8號經聲請│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
│ │定刑,經裁定應執行│定刑,經裁定應執行│月) │
│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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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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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強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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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12.16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少連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號 │ │ │
│ │ │ │ │
│ │ │ │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07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09.29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607號│ │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10.14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 │ │ │
│ │字第4754號、雲林地│ │ │
│ │檢105年度執助字第 │ │ │
│ │725號(編號9至10號│ │ │
│ │經聲請定刑,經裁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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