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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項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項家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項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項家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5 年3 月24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1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5 年3 月24日之前,又附表編號4 至6 、9 至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3 、7 至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項家輝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
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受刑人項家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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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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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底某日 │104 年8 月4 日 │104 年8 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6601、63│104 年度偵字第6601、63│104 年度偵字第6601、63│
│ │29、6395、6602、6603、│29、6395、6602、6603、│29、6395、6602、6603、│
│ │6977號 │6977號 │6977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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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3 月24日 │105 年3 月24日 │105 年3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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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8 月確定。 │
│ │2. 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確定。 │
│ │3. 編號9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3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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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持有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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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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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4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3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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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6601、63│104 年度偵字第6601、63│104 年度偵字第6601、63│
│ │29、6395、6602、6603、│29、6395、6602、6603、│29、6395、6602、6603、│
│ │6977號 │6977號 │69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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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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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27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3 月24日 │105 年3 月24日 │105 年3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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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8 月確定。 │
│ │2. 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確定。 │
│ │3. 編號9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3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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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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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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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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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2月7 日 │104 年8 月12日 │104 年7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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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7363、79│104 年度偵字第7363、79│104 年度偵字第7363、79│
│ │5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5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5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
│ │22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
│ │1357、1380號、105 年度│1357、1380號、105 年度│1357、1380號、105 年度│
│ │毒偵字第30號 │毒偵字第30號 │毒偵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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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10日 │106 年2 月10日 │106 年2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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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3 月14日 │106 年3 月14日 │106 年3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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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8 月確定。 │
│ │2. 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確定。 │
│ │3. 編號9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3 月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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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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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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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1 日或2 日 │104 年9 月8 日 │104 年9 月19日凌晨3 時│
│ │ │ │39分向前回溯9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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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字第7363、79│104 年度偵字第7363、79│104 年度偵字第7363、79│
│ │5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5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58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
│ │22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
│ │1357、1380號、105 年度│1357、1380號、105 年度│1357、1380號、105 年度│
│ │毒偵字第30號 │毒偵字第30號 │毒偵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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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2 月10日 │106 年2 月10日 │106 年2 月10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3 月14日 │106 年3 月14日 │106 年3 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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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8 月確定。 │
│ │2. 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確定。 │
│ │3. 編號9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3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 年3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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