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聲,51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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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並入監服刑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5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4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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