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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宗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偵字第6992號;
編號4最後事實審欄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1月18日)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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