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聲,522,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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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冠維
具 保 人 施怡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蔡冠維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5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冠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於民國105年7月25日由具保人施怡婷繳納後,停止羈押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無著,於106年4月7日,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於106年5月3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送達,因為或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將通知書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和社派出所,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惟因受刑人仍未到案,乃聲請本院沒入保證金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18號卷所附106年1月23日嘉院國刑華105訴640字第1060001086號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9日彰檢玉執甲106執助86字第13865號函、送達證書、拘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報告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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