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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哲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更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許哲嘉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附卷足憑(見卷第18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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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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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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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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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11.10 │105.04.10 │105.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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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25號│偵字第3671、4990│偵字第3671、4990│
│ │ │號;105年度毒偵 │號;105年度毒偵 │
│ │ │字第758號 │字第7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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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99│105年度訴字第456│105年度訴字第45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08.17 │105.11.10 │10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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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456│105年度訴字第456│
│ │ │869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10.27 │105.12.02 │105.12.0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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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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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4688號 │執字第4688號 │執字第4688號 │
│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執更字第393號( │執更字第393號( │執更字第393號( │
│ │編號1-4號嘉義地 │編號1-4號嘉義地 │編號1-4號嘉義地 │
│ │院106年度聲字第 │院106年度聲字第 │院106年度聲字第 │
│ │336號裁定應執行 │336號裁定應執行 │336號裁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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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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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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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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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05.19 │105.0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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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71、4990│偵字第3671、4990│ │
│ │號;105年度毒偵 │號;105年度毒偵 │ │
│ │字第758號 │字第7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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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56│105年度訴字第456│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11.10 │105.11.10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56│105年度訴字第456│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12.02 │105.12.02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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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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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4105年度│ │
│ │執字第4688號 │執字第5247號 │ │
│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
│ │執更字第393號( │ │ │
│ │編號1-4號嘉義地 │ │ │
│ │院106年度聲字第 │ │ │
│ │336號裁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2年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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