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明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明欽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4年9月21日之前,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03.15 │104.04.02 │104.04.05 │104.04.07 │104.04.08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36、2302、2308、2424、 │
│ 年 度 案 號 │2427、2630、2886、2957、3040、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924、 │
│ │3162、3246、3303、3304、3355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度易字第455號、104年度易字第500號│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8.26 │
├───┼────┼─────────────────────────────┤
│ │法 院│雲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度易字第455號、104年度易字第500號│
│ │ │ │
│判 決├────┼─────────────────────────────┤
│ │判 決│104.09.21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91號(編號1-13號由雲林地院104年度訴│
│ │字第116號等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
└────────┴─────────────────────────────┘
┌────────┬─────┬─────┬─────┬─────┬─────┐
│ 編 號 │ 6 │ 7 │ 8 │ 9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04.09 │104.04.10 │104.04.10 │104.04.14 │104.05.13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2236、2302、2308、2424、 │
│ 年 度 案 號 │2427、2630、2886、2957、3040、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924、 │
│ │3162、3246、3303、3304、3355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度易字第455號、104年度易字第500號│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8.26 │
├───┼────┼─────────────────────────────┤
│ │法 院│雲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度易字第455號、104年度易字第500號│
│ │ │ │
│判 決├────┼─────────────────────────────┤
│ │判 決│104.09.21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91號(編號1-13號由雲林地院104年度訴│
│ │字第116號等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
└────────┴─────────────────────────────┘
┌────────┬─────┬─────┬─────┬─────┬─────┐
│ 編 號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傷害 │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5.14 │104.05.18 │104.05.19 │104.08.17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38、2215、 │嘉義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2236、2302、2308、2424、2427、2630│105年度偵 │ │
│ │、2886、2957、3040、追加起訴104年 │字第1883號│ │
│ │度偵字第2924、3162、3246、3303、 │ │ │
│ │3304、3355號 │ │ │
├───┬────┼─────────────────┼─────┼─────┤
│ │法 院│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度易字第 │105年度嘉 │ │
│ │ │455號、104年度易字第500號 │簡字第1031│ │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08.26 │105.07.29 │ │
├───┼────┼─────────────────┼─────┼─────┤
│ │法 院│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16號、104年度易字第 │105年度嘉 │ │
│ │ │455號、104年度易字第500號 │簡字第1031│ │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4.09.21 │105.08.26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91號(編號1│嘉義地檢 │ │
│ │字第116號等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106年度執 │ │
│ │ │字第2010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