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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進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1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9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陳進東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另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參。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亦資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及附表編號5至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確定。
另附表編號9、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各案判決及裁定附卷可稽。
則依上揭說明,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有期徒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本院先前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就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就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與其他未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處之刑之總和,是本院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至7及9至10所示之罪,雖均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其他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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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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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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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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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3日晚間8、9│105年6月25日下午6時 │105年3月10日晚間9時 │
│ │時許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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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第3980號 │字第932號 │字第22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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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89號 │105年度訴字第491號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19日 │105年9月29日 │10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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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89號 │105年度訴字第491號 │105年度訴字438號 │
│ ├────┼──────────┼──────────┼──────────┤
│ │判 決│105年9月16日 │105年10月25日 │105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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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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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4234號 │第4615號 │第47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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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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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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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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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1日下午5時 │105年2月23日下午2時 │105年3月16日晚間8時 │
│ │32分許 │10分許 │4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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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8號等 │字第228號等 │字第22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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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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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
│ ├────┼──────────┼──────────┼──────────┤
│ │判 決│105年10月28日 │105年10月28日 │105年10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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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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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732、4733號 │
│ │ (編號3、4原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至7原定刑有期徒刑1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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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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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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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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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6日凌晨1時30│105年4月21日上午6時 │105年2月27日凌晨2時 │
│ │分許 │許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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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8號等 │第4463號 │第2184、25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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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105年度易字915號 │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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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年9月22日 │105年10月31日 │1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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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38號 │105年度易字第915號 │105年度聲字第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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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年10月28日 │105年11月22日 │106年3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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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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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 │
│ │第4733號 │第5352號 │字第2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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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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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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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4日下午5時30│10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05年2月11日晚間8時 │
│ │分許 │30分許 │4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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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184、2560號 │第9135號 │第56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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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106年度易字第29號 │105年度易字第7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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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2月21日 │106年1月26日 │106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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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聲字第205號 │106年度易字第29號 │105年度易字第7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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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3月3日 │106年3月7日 │106年3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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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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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字第259號(編號9、10 │第1902號 │第1589號 │
│ │原定刑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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