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聲,544,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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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瑞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瑞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瑞倫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朴簡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7年3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2月27日,有該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47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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