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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穩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穩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穩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入監服刑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0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5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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