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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博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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