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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龍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龍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龍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莫龍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2號、第44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附表:受刑人莫龍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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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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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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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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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3日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1│ │
│ │ │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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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05號 │第822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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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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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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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 106年度訴字第44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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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17日 │ 106年03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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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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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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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2號 │ 106年度訴字第44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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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4月06日 │ 106年04月1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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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760號 │第21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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