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訴,23,2017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妃菁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妃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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