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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峻宏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峻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伍峻宏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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