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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隆
羅志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4923號、106年度偵字第5156號、106年度偵字第609 6號、106年度偵字第6099號、106年度偵字第6110號、106年度偵字第6119號、106年度偵字第6120號、106年度偵字第6121號、10 6年度偵字第6122號、106年度偵字第6123號、106年度偵字第612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隆、羅志仁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隆、羅志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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