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上開各罪所
-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沒收之;未
- 犯罪事實
- 一、莊治龍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透過網路徵才,與真實姓名年
- 二、案經吳崎、蔣正杰、陳如亭、陳建宇、吳宗潤、梁沛旭、王
- 理由
- 一、被告莊治龍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改行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 三、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固於107年1月3日修正
- 四、核被告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
- 五、關於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或共犯所有作為犯罪
- (二)本案警方自被告處扣得之贓款91萬8,000元現金既已混同,
- (三)上開多數沒收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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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治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31、658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治龍:
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柒佰陸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開多數沒收之宣告,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莊治龍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透過網路徵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信」及「阿輝」成年男子及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阿信」所交付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阿信」、「阿輝」等詐騙集團成員聯繫領款之詐欺行為分工事宜。
詐欺方式係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向如附表二「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欄所示金融帳戶所有人,取得該金融帳戶(下稱詐騙帳戶)之存摺和提款卡後,再由集團某成員以被害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致重覆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之詐欺手法,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詐騙帳戶。
「阿信」隨將詐騙帳戶之存摺和提款卡,以快遞寄送給莊治龍。
莊治龍再聽從「阿信」指揮,持前揭詐騙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款,並於每日扣除報酬一天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將其餘提領之贓款交付給「阿輝」。
嗣於105年10月18日21時40分許,莊治龍在嘉義市○○街000號「合作金庫銀行」ATM自動提款櫃員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
經獲其同意,警方執行搜索,在其隨身包包查獲及其投宿之嘉義市○○街000號「馨邑文旅旅社」2602室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吳崎、蔣正杰、陳如亭、陳建宇、吳宗潤、梁沛旭、王冠翔、黃雲鳳、許伊婷、吳郁嬋、楊竣翔、彭鈺文、吳麗娟、蘇玟麗、曾郁婷、施琬尹、蔣雅雯、彭冠茗、曾秀英分別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莊治龍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故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陳雅萍、陳如亭、吳宗潤、王冠翔、蔡翰雄、吳郁嬋、楊竣翔、彭鈺文、吳麗娟、林琮泰、曾郁婷、施琬尹、蔣雅雯、彭冠茗、曾秀英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入戶匯款申請書、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獲現場照片、贓證物照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截圖、ATM提領款項監視畫面截圖、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金融卡片一覽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存摺一覽表在卷可考。
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固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5日起生效,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而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行為入罪化,然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規定,於本案中不能適用。
四、核被告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
被告與「阿信」、「阿輝」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共同犯罪之目的,為共同正犯。
再詐欺之共犯陸續以上開說詞,詐取告訴人或被害人吳崎、蔣正杰、陳雅萍、陳如亭、陳建宇、吳宗潤、王冠翔、黃雲鳳、許伊婷、吳郁嬋、楊竣翔、彭鈺文、吳麗娟、林琮泰、曾郁婷、施琬尹、蔣雅雯、彭冠茗、曾秀英,並使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多次於密接時間分別匯款,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對前揭告訴人或被害人而言,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被害總金額不低;
被告正值青年,僅因缺錢花用,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獲取高額報酬而加入詐欺集團,以擔任領款車手之方式共同詐欺被害人等導致被害人損失,加深民眾對社會之不信任感,所生危害非輕;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僅係受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指揮之取款者,所處並非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
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國中肄業、先前從事生命禮儀業、已婚、生有1女(見本院卷第30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或共犯所有作為犯罪聯絡或領取贓款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前案中自承在卷(前案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卷第96頁、第104頁、第239頁),又為被告持有中經警方查扣,是以被告自屬有共同處分權之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前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所採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宣告沒收之相關見解,皆已經最高法院107年7月17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停止援用或不再供參考)。
(二)本案警方自被告處扣得之贓款91萬8,000元現金既已混同,不以當場搜獲扣案為限(前案之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71號判決意旨參照),但經查扣之上開91萬8,000元現金,為被告於105年10月18日提領詐欺取財贓物之所得,業據被告自陳在卷,又經計算後,本案附表二編號一至九,與前案於105年10月18日被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總金額,大於經查扣之上開91萬8,000元現金,而本案與前案於同日被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之款項,既是同日被騙,且已混同,則於同日被騙之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之款項,應依比例計算後,均對上開91萬8,000元現金有請求償還權利,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取回現金後所不足之金額,再以追徵價額之方式,向被告追償為是。
不宜以案件起訴或判決先後為判斷基準,使較先起訴或判決之同日被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對上開91萬8,000元現金,享有全額請求償還(即全額領回被騙金額現金)之權利,而由後起訴或判決案件之同日被騙告訴人及被害人承擔不能取回較高之現金或向被告追償價額無著以填補損害之不利益。
惟前案判決就其判決中同日被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騙總金額50萬8,072元,加計105年10月17日之被告報酬2000元後,已由上開91萬8,000元現金中予以宣告沒收,並無庸追徵價額,該案業已確定,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判決之既判力應予尊重。
從而上開91萬8,000元現金扣除前案已沒收確定之51萬零72元後,僅餘現金40萬7,928元,故而就被告所犯本案附表二編號一至九部分,其犯罪所得合計雖為54萬6,691元,亦僅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40萬7,928元之現金,至於不足之餘額13萬8,763元,則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被告追徵其價額。
另依上述,本案附表二編號一至九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既是同日被騙,且被騙之款項已混同,則檢察官於執行時,宜以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被騙金額比例,由本案所沒收之40萬7,928元之現金中,返還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至於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請求返還不足之金額,再分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被告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充當車手之報酬為一日2,000元,業經被告陳明無訛,是以被告於105年10月11日(即附表二編號十至二十五之犯罪)充當車手之報酬2,000元,並未扣案,亦未混同於上開經查扣之91萬8,000元現金中(見被告於本院之自述,本院卷二第302頁),就該筆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13萬8,763元+2,000元=14萬763元)。
(三)上開多數沒收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於本院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錄法律條文:
刑法第339之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時間 │ 論罪科刑 │
│ │被害人 │ │ │
├──┼────┼──────┼──────────┤
│01 │吳崎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8時10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2 │蔣正杰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8時41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3 │陳雅萍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7時32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4 │陳如亭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6時7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5 │陳建宇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6時53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6 │高偉晉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6時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7 │吳宗潤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9時50分許│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8 │梁沛旭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20時30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09 │王冠翔 │105年10月18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20時33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0 │黃雲鳳、│約105年10月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許伊婷 │18日18時30分│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1 │黃思彤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7時30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2 │蔡翰雄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9時33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3 │吳郁嬋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7時40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4 │楊竣翔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6時22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5 │林冠妤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7時56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6 │彭鈺文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8時4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7 │吳麗娟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6時9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8 │蘇玟麗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8時30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19 │林琮泰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8時7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20 │曾郁婷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9時16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21 │施琬尹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9時30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22 │蔣雅雯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8時41分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23 │彭冠茗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9時48分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某時許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24 │曾秀英 │105年10月11 │莊治龍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日19時37分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 │ │某時許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
│ │ │ │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
│ │ │ │收。 │
└──┴────┴──────┴──────────┘
附表二:
┌──┬──────────┬────┬───────┬──────┬────┐
│編號│匯入之金融帳戶號碼 │告訴人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總額│
│ │ │或被害人│ │ │ │
├──┼──────────┼────┼───────┼──────┼────┤
│一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1吳崎 │105年10月18日 │29,980 │80,950 │
│ │000-000000000000號 │ │19時6分 │ │ │
│ │ ├────┼───────┼──────┤ │
│ │ │02蔣正杰│105年10月18日 │20,985 │ │
│ │ │ │19時15分 │ │ │
│ │ ├────┼───────┼──────┤ │
│ │ │03陳雅萍│105年10月18日 │29,985 │ │
│ │ │ │19時16分 │ │ │
├──┼──────────┼────┼───────┼──────┼────┤
│二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03陳雅萍│105年10月18日 │29,985 │59,970 │
│ │000-0000000000000號 │ │18時36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8日 │29,985 │ │
│ │ │ │18時40分 │ │ │
├──┼──────────┼────┼───────┼──────┼────┤
│三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03陳雅萍│105年10月18日 │29,985 │59,948 │
│ │000-0000000000000號 │ │18時55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8日 │29,963 │ │
│ │ │ │19時7分 │ │ │
├──┼──────────┼────┼───────┼──────┼────┤
│四 │大眾商業銀行帳戶 │04陳如亭│105年10月18日 │29,987 │104,941 │
│ │000-000000000000號 │ │17時26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8日 │29,985 │ │
│ │ │ │17時53分 │ │ │
│ │ ├────┼───────┼──────┤ │
│ │ │05陳建宇│105年10月18日 │14,980 │ │
│ │ │ │18時5分 │ │ │
│ │ ├────┼───────┼──────┤ │
│ │ │06高偉晉│105年10月18日 │29,989 │ │
│ │ │ │17時12分 │ │ │
├──┼──────────┼────┼───────┼──────┼────┤
│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7吳宗潤│105年10月18日 │29,985 │59,970 │
│ │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18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8日 │29,985 │ │
│ │ │ │20時24分 │ │ │
├──┼──────────┼────┼───────┼──────┼────┤
│六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07吳宗潤│105年10月18日 │29,985 │29,985 │
│ │0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38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7吳宗潤│105年10月18日 │29,985 │83,942 │
│ │000-00000000000號 │ │20時42分 │ │ │
│ │ ├────┼───────┼──────┤ │
│ │ │08梁沛旭│105年10月18日 │29,987 │ │
│ │ │ │20時50分 │ │ │
│ │ ├────┼───────┼──────┤ │
│ │ │09王冠翔│105年10月18日 │22,985 │ │
│ │ │ │21時13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8日 │985 │ │
│ │ │ │21時14分 │ │ │
├──┼──────────┼────┼───────┼──────┼────┤
│八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7吳宗潤│105年10月18日 │29,985 │29,985 │
│ │0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5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10黃雲鳳│105年10月18日 │37,000 │37,000 │
│ │000-000000000000號等├────┤18時53分前後 │ │ │
│ │帳戶 │11許伊婷│ │ │ │
│ │ │ │ │ │ │
│ │ │ │ │ │ │
├──┼──────────┼────┼───────┼──────┼────┤
│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12黃思彤│105年10月11日 │5,980 │133,904 │
│ │000-00000000000號 │ │18時30分 │ │ │
│ │ ├────┼───────┼──────┤ │
│ │ │13蔡翰雄│105年10月11日 │28,985 │ │
│ │ │ │21時7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8,985 │ │
│ │ │ │21時11分 │ │ │
│ │ ├────┼───────┼──────┤ │
│ │ │14吳郁嬋│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8時27分 │ │ │
│ │ ├────┼───────┼──────┤ │
│ │ │15楊竣翔│105年10月11日 │29,980 │ │
│ │ │ │17時10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17時43分 │ │ │
├──┼──────────┼────┼───────┼──────┼────┤
│十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3蔡翰雄│105年10月11日 │29,912 │89,912 │
│ │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11分 │ │ │
│ │ ├────┼───────┼──────┤ │
│ │ │22施琬尹│105年10月11日 │30,000 │ │
│ │ │ │20時9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30,000 │ │
│ │ │ │20時11分 │ │ │
├──┼──────────┼────┼───────┼──────┼────┤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14吳郁嬋│105年10月11日 │29,985 │29,985 │
│ │000-00000000000000號│ │21時21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中華郵政公司帳戶 │14吳郁嬋│105年10月11日 │29,985 │29,985 │
│ │000-000000000000號 │ │21時54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5楊竣翔│105年10月11日 │30,000 │30,000 │
│ │000-000000000000號 │ │17時29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15楊竣翔│105年10月11日 │29,985 │29,985 │
│ │000-00000000000號 │ │18時4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六│永豐銀行帳戶 │15楊竣翔│105年10月11日 │29,985 │104,107 │
│ │000-00000000000000號│ │下午某時許 │ │ │
│ │ ├────┼───────┼──────┤ │
│ │ │16林冠妤│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8時45分 │ │ │
│ │ ├────┼───────┼──────┤ │
│ │ │17彭鈺文│105年10月11日 │13,123 │ │
│ │ │ │19時11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1,012 │ │
│ │ │ │19時13分 │ │ │
│ │ ├────┼───────┼──────┤ │
│ │ │18吳麗娟│105年10月11日 │29,998 │ │
│ │ │ │18時57分 │ │ │
├──┼──────────┼────┼───────┼──────┼────┤
│十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5楊竣翔│105年10月11日 │10萬 │12萬 │
│ │000-000000000000號 │ │19時57分 │ │ │
│ │ ├────┼───────┼──────┤ │
│ │ │25曾秀英│105年10月11日 │2萬 │ │
│ │ │ │20時42分 │ │ │
├──┼──────────┼────┼───────┼──────┼────┤
│十八│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8吳麗娟│105年10月11日 │29,998 │66,110 │
│ │帳戶 │ │18時48分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20林琮泰│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9時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6,123 │ │
│ │ │ │19時2分 │ │ │
├──┼──────────┼────┼───────┼──────┼────┤
│十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19蘇玟麗│105年10月11日 │23,438 │147,505 │
│ │000-000000000000號 │ │19時7分 │ │ │
│ │ ├────┼───────┼──────┤ │
│ │ │20林琮泰│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9時6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9時8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16,003 │ │
│ │ │ │19時9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19時51分 │ │ │
│ │ ├────┼───────┼──────┤ │
│ │ │21曾郁婷│105年10月11日 │18,101 │ │
│ │ │ │19時47分 │ │ │
├──┼──────────┼────┼───────┼──────┼────┤
│二十│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20林琮泰│105年年10月11 │29,985 │89,955 │
│ │000-00000000000號 │ │日19時41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19時43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19時47分 │ │ │
├──┼──────────┼────┼───────┼──────┼────┤
│二一│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20林琮泰│105年10月11日 │28,985 │59,955 │
│ │000-00000000000000號│ │19時54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985 │ │
│ │ │ │19時56分 │ │ │
│ │ ├────┼───────┼──────┤ │
│ │ │23蔣雅雯│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20時12分 │ │ │
├──┼──────────┼────┼───────┼──────┼────┤
│二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21曾郁婷│105年10月11日 │29,989 │149,939 │
│ │000-0000000000000號 │ │19時43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9時45分 │ │ │
│ │ ├────┼───────┼──────┤ │
│ │ │24彭冠茗│105年10月11日 │29,987 │ │
│ │ │ │19時48分 │ │ │
│ │ ├────┼───────┼──────┤ │
│ │ │25曾秀英│105年10月11日 │29,989 │ │
│ │ │ │19時37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20時13分 │ │ │
├──┼──────────┼────┼───────┼──────┼────┤
│二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22施琬尹│105年10月11日 │29,985 │59,970 │
│ │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 │ │ │
│ │ ├────┼───────┼──────┤ │
│ │ │23蔣雅雯│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18時41分 │ │ │
├──┼──────────┼────┼───────┼──────┼────┤
│二四│台灣銀行帳戶 │24彭冠茗│105年10月11日 │24,980 │24,980 │
│ │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26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25曾秀英│105年10月11日 │29,985 │59,970 │
│ │000-000000000000號 │ │20時22分 │ │ │
│ │ │ ├───────┼──────┤ │
│ │ │ │105年10月11日 │29,985 │ │
│ │ │ │20時33分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案物品 │應否沒收及理由 │
├───┼──────────────┼────────────────┤
│一 │金融卡2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行動電話晶片卡8張 │準備插用於編號三至五所示行動電話│
│ │(另2張已插入編號三、四所示 │以為聯絡共犯,為犯罪預備之物,依│
│ │ 行動電話)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三 │三星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
│ │晶片卡1張)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四 │諾基亞牌手機1支(含0000000000│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
│ │號晶片卡1張)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五 │諾基亞牌手機1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
│ │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六 │行動式讀卡機1台 │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 │
│ │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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