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子萱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原 告 邱秀鳳
劉羿玄
劉子儀
劉瀚荏
劉子漣
被 告 陳忠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