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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郭永茂
被 告 楊秉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18 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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