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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哲
被 告 珠文群(CHU VAN TUAN)
潘春松(PHAN XUAN TUNG)
斐英面(BUI ANH DIEN)
張坤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1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1號,被告珠文群(CHU VAN TUAN)、潘春松(PHAN XUAN TUNG)、斐英面(BUI ANH DIEN)贓物等案件,對被告珠文群、潘春松、斐英面、張坤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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