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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侯宗廷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被 告 詹兆惠
邱傳堯
鍾珮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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