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附民,276,2017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柳春夏
被 告 黃素娥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5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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