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附民,361,2017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李興峰
被 告 李三能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請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李興峰對被告李三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誣告、竊盜案件,惟經本院查詢結果,並無任何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即無從附麗於刑事程序中為之,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