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6,附民,399,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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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02號
原 告 謝菀芝
被 告 羅東陽
黃光勤
孫自強
上列被告羅東陽、黃光勤、孫自強等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33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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